行政復議決定公開 孟政復議〔2024〕2號

發(fā)布時間:2024-10-30 來源:

申 請 人:底XX

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林業(yè)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于2023年12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1、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就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表》作出書面答復并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系河南省XXX市XX鄉(xiāng)XX村的村民,在河南省洛陽市XX區(qū)XX鎮(zhèn)XXX村享有合法土地,現因退林還田項目政府將申請人的土地納入了征收范圍。在申請人與征收單位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的情形下,2023年11月X日凌晨,申請人的土地部分遭到了非法強推,申請人于強推當日通過手機號為0379-6XXXXXXX向當地派出所撥打 110報警。為調查強拆主體,申請人于2023年10月X日通過郵政EMS(單號:1095XXXXXXX)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書面的《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書面公開。

根據中國郵政官網顯示的簽收記錄: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X日簽收了申請人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表》等書面材料,截止到目前并未對受理的信息公開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回復,且已過20個工作日的法定回復期限,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怠于履行其信息公開回復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對涉案房屋征收項目的知情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信息公開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特依據《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到期不予答復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給予申請人書面答復。

被申請人答復:2023年10月X日,收到申請人底XX郵寄《信息公開申請表》資料后,區(qū)林業(yè)局高度重視,迅速安排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落實,并積極查閱有關資料,及時與底XX本人溝通聯系,同時電話告知申請信息公開相關內容(期間兩次電話告知),底XX在電話中表示同意回復的內容,聲稱不需要郵寄或回復有關資料。

12月X日,在收到區(qū)司法局轉辦《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底XX申請不服我單位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我單位再次與其溝通,并于12月X日將回復資料郵寄于底XX。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X日,申請人通過EMS向洛陽市孟津區(qū)林業(yè)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退林還田項目1、林地征收審核批復文件及申報材料;2、砍伐許可證及申報材料(均需加蓋公章)。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紙質,所需信息的獲取方式:郵寄。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X日簽收該郵件。被申請人簽收該郵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也未延長答復期限。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作出《洛陽市孟津區(qū)林業(yè)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通過EMS快遞于2023年12月X日向申請人郵寄,申請人于2023年12月X日簽收該郵件。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提交的EMS郵寄憑證復印件、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提交的EMS郵寄憑證復印件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申請人通過EMS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簽收后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己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答復,故被申請人屬于違反法定程序。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答復并通過EMS向申請人送達了答復,該答復行為明顯超過了法定的期限。因被申請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故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已無實際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