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人:盧XX
被申請人 :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XXXX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經過審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XXXX號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本人在吉利XX生產樓工地干活,車輛一直按規(guī)定停放在該單位門口規(guī)劃的停車位上。X月X日中午下班時,孟津區(qū)XX環(huán)境綜合治理提升項目--XX工程項目部施工方通知要在該處施工,要求挪出占用的停車位。于是我中午吃完飯將車停在該路口南東側。該位置不影響交通和行人等。規(guī)劃停車位被施工方占用前城市交通管理單位應提前規(guī)劃或指定停車位,沒有指定規(guī)劃新停車位下,我認為把車停在不影響交通的地方應該是合理的,不應該處罰。
被申請人答復:
一、2024年X月X日X時X分,申請人盧XX將豫XXXX小轎車在河南省洛陽市孟津區(qū)XX路(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上述違法行為有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本機關決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該處罰認定事實充分,程序正當合法。
二、關于申請人提出規(guī)劃停車位被施工占用,城市交通管理單位應提前規(guī)劃或指定停車位,沒有指定規(guī)劃新停車位情況下,認為把車輛停在不影響交通的地方應該是合理的理由。首先,雖然道路原有的停車位被施工占用,但這并不意味著機動車可以隨意停放,駕駛員在停車位被施工占用的情況下,應該采取其他停車位置或其他合理的停車方式,如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尋找其他合法的停車位等。其次,城市交通管理單位在規(guī)劃或指定新的停車位時,應確保整個交通系統(tǒng)的順暢和高效,違停地點為雙向車道且車道較窄,不宜劃定停車位,并且施工占用規(guī)劃停車位是暫時的,隨著施工的完成,這些停車位將會恢復使用。城市規(guī)劃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綜合考慮公眾的意見,結合城市的整體發(fā)展、交通需求、道路狀況等多種因素,才能做出合理的決策。
綜上所述,申請人盧XX以規(guī)劃停車位被施工占用,城市交通管理單位應提前規(guī)劃或指定停車位。沒有指定規(guī)劃新停車位情況下,認為把車輛停在不影響交通的地方應該是合理的為由要求撤銷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XXXX號處罰決定書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該案違法停車圖片清晰,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谝陨洗饛?,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存在,其提出異議的理由均無法可依,答復人的程序正當合法,適用法規(guī)準確。因此,應當依法維持本機關作出的決定。
經審理查明:2024年X月X日X時X分許,申請人的車輛豫XXXX在洛陽市孟津區(qū)XX路(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的行為,被被申請人拍照記錄,現場進行證據采集并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2024年X月X日,申請人至被申請人處接受處理,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依法作出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XXXX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處200元罰款,并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關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相關行政處罰權的公告》第三條第一款:2023年X月X日(含)之后,對于城市區(qū)內“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區(qū)城市管理執(zhí)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予以處罰;對于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該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區(qū)城市管理執(zhí)法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敝?guī)定,被申請人有權就申請人違反“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本案中,申請人車輛停放的原有停車位在被占用的情況下,申請人應當另尋規(guī)劃的停車位停放,申請人未將車輛挪放至規(guī)劃的停車位上,其未按規(guī)定停放機動車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被申請人拍攝的記錄資料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進行處罰事實清楚、于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洛孟城違停罰決字〔2024〕第XXXX號《洛陽市孟津區(qū)城市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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